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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专利翻译包括了:专利申请文件翻译、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专利证书翻译、PPH翻译、侵权诉讼证据翻译、无效证据翻译、专利合同翻译、其他手续文件翻译、欧洲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书翻译等11项文件翻译,专利翻译不同于其他的技术翻译,其文件翻译需谨慎小心,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1、专利申请文件翻译(PCT国际申请,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巴黎公约的中国国家阶段,外观专利申请的翻译)
  PCT国际申请一般仅需逐字逐句准确转述申请人撰写的文本即可。但是由于国际局(WIPO)对于文本有一定要求,若选择合适的字体与版式有助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得到数百瑞士法郎的电子申请费用节约。不仅如此,在翻译时若可兼顾美国与欧盟在英文表达与制图要求方面的存在诸多细节差异,可有效减少国家阶段的修改费用。众所周知,修改费用可能会高达数百至数千美金。
 
  对于巴黎公约进入中国的申请,往往存在巨大的翻译风险。中国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给予了严格限制,特别是中国专利法51条3款对于审查意见答辩阶段的修改仅限于克服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法、其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无效阶段的修改给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份带病提交的巴黎公约中国专利申请在其存续的二十年中始终都面临着各种风险。
 
  PCT申请的中国国家阶段存在形式性问题需要注意,这是普通翻译人员、甚至某些专业代理机构也偶尔会忽视的。例如对于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这样的表述对于普通专利申请是不会有任何疑问的;但是在PCT申请时,就曾有审查员指出其与原始公开不一致,进而导致审查延迟。
外观申请中涉及翻译的单词很少,往往只有名称和简要说明。但是若翻译不当,导致其归类为其他类别的产品,例如把机械类产品变成家用产品,则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
 
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Office Action美国专利局,Prüfbescheid欧专局或德国专利局)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权人确认专利局审查员意见的关键文本,必须深入研究审查意见通知书才能做出有效答辩,进而达到合理保护的专利申请目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翻译要点不仅在于理解语言,也要有效检索到正确对比文件,并用语言分析的手段将审查员意见清晰易懂地转述给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完成答辩。故此,选择有答辩经验的翻译人员完成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翻译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关键一环。
 
3、专利证书翻译
  专利证书包括名称(Title)、说明书(Specification)、权利要求书(Claims)、附图(Drawing)、摘要(Abstract)。我们要求忠实于原文,意思准确,不丢落,不添加。在此基础上,做到语句通顺。不要求辞藻优美,也不要求词语丰富,句法灵活。换言之,“信达雅”中做到“信”和“达”即可。在PCT申请有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4、PPH翻译
  以中英PPH为例,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SIPO申请的权利要求与UKIPO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SIPO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UKIPO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在此方面,当UKIPO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与UKIPO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SIPO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UKIPO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SIPO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那么,SIPO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翻译时若可兼顾美国与欧盟在英文表达与制图要求方面的存在诸多细节差异,可有效减少修改费用。众所周知,修改费用可能会高达数百至数千美金。
 
5、侵权诉讼证据翻译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年费类)和专利登记簿副本是必不可少的。另外,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和专利授权日信息,这些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专利权的归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审查决定作出日的专利权人的最新情况,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权的有效状态)、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证明专利权的最终法律状态,以及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也记载了此刻的专利权人信息)等时间越靠后的法律文书证明效力越高、越准确,越是有力证据。
 
  若专利权人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专利证书上只显示其翻译的中文姓名或公司名称,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作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通常为外文(主要以英文为主),被告有时会提出外文与中文是否唯一对应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证明,或者向知识产权局复制专利文档,其中专利申请请求中有英文页,记载了申请人的英文名称。
 
  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就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对于专利性的意见陈述在诉讼阶段是有约束力的,专利权人不能在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主张将在申请过程中已经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实践中,申请文件中的翻译错误是很常见的。有些翻译错误,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的错误会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不确定,或与申请人的原意有偏差、甚至完全不同。而且在授权后没有机会改正这样的翻译错误。可想而知,这些翻译错误将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或无法行使权利。
 
6、无效证据翻译
  对于外文证据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由此可见,翻译的质量是译文是否需要修改、当事人能否就译文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影响因素,错译或者低水平的译文都将影响无效程序的正常进行。
 
7、专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翻译
  专利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专利合同可以详细、具体地表现细节,有利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此外书面合同直接起到凭证作用,有利于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执。在处理国际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仲裁和诉讼中,一份专利合同翻译也是证明案情事实的直接证据。因此专利合同翻译的精准和严谨至关重要,
 
8、其他手续文件翻译(申请人身份地址证明、权利人资格手续、发明身份地址、申请人工商注册证明)
  如果其他手续文件翻译有误,会额外增加修改费用,甚至可能造成专利纠纷问题。此外,这些其他文件可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无效宣告等程序的有效证据,高质量的翻译能保证此类程序的快速和有效进行。
 
9、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行政决定书或者行政裁定书翻译(含无效 、复审决定翻译)
  规范、准确地翻译法院文件,让客户准确把握法院判决、裁定意见,保证后续程序正确进行。
 
10、专利授权文本核查(授权文本反译并与申请文件比对)
  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因此我们对授权文本进行核查能保证授权专利的有效性,避免授权专利被无效、侵权诉讼,避免产生额外的工作和支出。
 
11、欧洲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书翻译(权利要求书英到德、法;全文英到西班牙语)
  在现行欧洲专利体制下,若欧洲专利持有人欲获得欧盟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就需将专利文本翻译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尽管当前的欧洲专利为欧洲各国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众多便利,但《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内部仍可因专利保护的地域性而对申请人取得、实施、维护其专利权造成不利。根据拟议中的《欧洲共同体专利条例》,将欧盟作为单独指定国的专利申请在授权后即成为共同体专利。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只须提交一件专利申请.即可获得在欧盟全体成员国均有效的共同体专利。但由于成员国对专利申请语言,成本及司法程序等存在诸多分歧,共同体专利进程长期受阻。因此,对于授权专利的高效、高质量翻译能保证欧洲专利进入欧洲各国程序快速有效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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